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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夏正英、钟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特6号申请人夏正英。委托代理人徐龙(系患者夏正英儿子)。委托代理人徐愿(系夏正英女儿)。申请人钟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人代表马明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培凤,女,系钟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申请人夏正英、申请人钟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赔偿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刚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夏正英、申请人钟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经钟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钟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夏正英及其家属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法定全部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元(98000元)整。二、申请人双方均认可本协议是本次纠纷最终处理结果,协议履行后,申请人双方不再存有争议。申请人夏正英及其亲属不再以任何理由向钟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双方各持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司法确认一份。四、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申请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刚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