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卢登平与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业有限公司板桥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登平,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业有限公司板桥煤矿,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739号原告卢登平,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业有限公司板桥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8427212—1。法定代表人郑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柯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9670497—2。法定代表人郑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卢登平与被告南川区柯壁煤业有限公司板桥煤矿、南川区柯壁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登平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登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卢登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登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登平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