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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周双全与顾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双全,顾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59号申请执行人周双全。被执行人顾岩。本院在执行周双全与顾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1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