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周双全与顾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双全,顾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59号申请执行人周双全。被执行人顾岩。本院在执行周双全与顾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1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