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双鑫粮油经销部诉被告延吉市四川旺达调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双鑫粮油经销部,延吉市四川旺达调料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680号原告:延吉市双鑫粮油经销部,住所地:延吉市北山街。经营人李桂清,男,汉族,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延吉市四川旺达调料商行,住所地:延吉市万益批发市场。经营人陶延峰,男,汉族,住延吉市金州苑小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双鑫粮油经销部与被告延吉市四川旺达调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双鑫粮油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双鑫粮油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双鑫粮油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