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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甲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刘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21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刘某某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刘某甲借款4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实际清偿的2.7万元应按偿还的具体时间先利后本分段计算,扣除利息后剩余部���抵充本金的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为横山县响水镇政府干部,在横山县响水镇财政所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