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申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成伟与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复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成伟,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申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成伟(曾用名黄顺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法定代表人叶寒冰,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李康、徐震,杭州市公安局民警。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海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民警。再审申请人黄成伟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成伟申请再审称:立案侦查行为虽属刑事司法行为范围,但是在其多次提出明确的破案线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怠于行使其侦查职责,不啻为对犯罪行为的公然放纵,故其复议请求并非对侦查行为提起,而是对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提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杭州市公安局答辩称:其作出的杭公复不受字(2011)第8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法有据,程序合法。请求本院依法驳回黄成伟的再审申请。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答辩称:其已依法履行职责,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院依法驳回黄成伟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再审申请人黄成伟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看,黄成伟系不服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对其控告的盗窃犯罪不立案侦查而要求杭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监督。对盗窃犯罪控告的立案侦查属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杭州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一审判决驳回黄成伟的诉讼请求,原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对刑事控告不予侦查立案,黄成伟不服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寻求救济。综上,黄成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成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国贤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代理审判员 楼缙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