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18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鹏、李会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王鹏,李会会,李天振,闫训菊,马德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801-1号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民,董事长。被告:王鹏,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李会会,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李天振,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闫训菊,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马德林,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李会会、李天振、闫训菊、马德林、布秋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鹏、李会会、李天振、闫训菊、马德林、布秋冬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自有的鲁H×××××号小型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鹏、李会会、李天振、闫训菊、马德林、布秋冬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