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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霞民初字第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戴宗宝与被告李明柏保证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宗宝,李明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霞民初字第559号之一原告戴宗宝,男,汉族,1943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立军,江苏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柏,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原告戴宗宝与被告李明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旦独任审判。被告李明柏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依法移送。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就管辖权进行了听证,原告戴宗宝的委托代理人马立军、被告李明柏到庭参加听证。听证后,本院于3月16日作出(2015)栖霞民初字第559号裁定书,裁定:被告李明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并于当日向原、被告双方邮寄送达。原告戴宗宝在收到该裁定书前,于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宗宝在本院作出的管辖权裁定书生效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宗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2元,减半收取4696元,由原告戴宗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韩姗姗书 记 员 汪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