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3252号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金山越府小区1幢3层。法定代表人:张军刚。委托代理人:王俊芹,系公司员工。被告:王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