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申请执行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清、周才举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黄远清,周才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3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一号玉双大厦底楼。负责人后郎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凉水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远清被执行人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童家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虎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宏缘乡螺丝岭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周森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简阳龙泉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淑琼被执行人黄远清,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周才举,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7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28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被执行人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20套和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9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查封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查封被执行人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20套;五、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的房��9套;六、被执行人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都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