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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灵宝市故县镇冯家塬村五组与龙新军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故县镇冯家塬村五组,龙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故县镇冯家塬村五组,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龙新军,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住灵宝市。本院执行申请人灵宝市故县镇冯家塬村五组与被执行人龙新军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