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邬云峰与朱正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云峰,朱正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邬云峰,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朱正奇,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云峰与被执行人朱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3月18日,被执行人朱正奇尚欠申请执行人邬云峰借款2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正奇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3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邬云峰发现被执行人朱正奇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