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渊华与汤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5号执行申请人赵渊华,女,生于1956年1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汤兴会,女,生于1984年10月2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立案受理赵渊华申请执行汤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汤兴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汤兴会的银行存款93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