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余松彬与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松彬,尹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余松彬,男,1972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尹新华,男,1971年8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余松彬与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