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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爱玲与宋胜利、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玲,宋胜利,王涛,姚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赵爱玲,女,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被告宋胜利,男,生于1981年1月27日,汉族,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被告王涛,男,生于1980年12月20日,汉族,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被告姚汝彬,男,生于1983年5月27日,汉族,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原告赵爱玲与被告宋胜利、王涛、姚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8月12日,被告宋胜利借原告现金31.9万元,并由被告王涛、姚汝彬担保,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拖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9万元及利息,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牟县公安局已对被告宋胜利、王涛、姚汝彬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爱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零八十五元,退还原告赵爱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吉昌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