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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西安秦星太空饮品有限公司与贾耀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耀彬,西安秦星太空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耀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秦星太空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户县秦渡镇开发区甲字1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长,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5)户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虽双方《水站承包协议》约定“合同若有争议双方尽量商议解决,若解决无果者,可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该约定内容是“可诉至…���”,意思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或只能向户县法院起诉。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和作为上诉人住所地的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水站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若有争议双方尽量商议解决,解决无果可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调解判决。故原审以此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之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