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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荣芬与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芬,魏秋生,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181号原告李荣芬,女,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职工,高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魏秋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干部,大学文化,住柏乡县。被告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秋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芬诉被告魏秋生、河北东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荣芬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李荣芬负担。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