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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25刑更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云连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云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云25刑更547号罪犯胡云连,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3月16日作出(2004)红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云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云连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云某刑执字第46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云某刑执字第33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6年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云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利波审��员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