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王长华、孙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王长华,孙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32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负责人朱复兴,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欣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樊虎,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华。被告孙艳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诉被告王长华、孙艳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15元,保全费2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