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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执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蒋玉清申请执行朱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清,朱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玉清,男,生于1949年11月8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朱小军,男,生于1976年8月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蒋玉清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朱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小军尚欠蒋玉清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从2016年3月9日起每月从朱小军的银行帐号中提取人民币500元,直至付清借款为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