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勇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16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申请执行王洪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王洪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