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寿财与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寿财,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7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寿财,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万好,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覃寿财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覃寿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我的出生时间不当,对我应得的各项劳动待遇处理均不当,请求立案再审。万方公司没有进行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覃寿财的身份证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53年8月10日,其入职万方公司的时间是2013年10月15日,其时覃寿财已达到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覃寿财与万方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由此产生的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而不受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调整。覃寿财认为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不真实,但不能举证推翻,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覃寿财“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基本工资为1100元”,故覃寿财应获得的劳务收入应依此确定,二审判决根据双方的陈述确定覃寿财的工作时间,结合合同确定其应得的劳务报酬,处理正确。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覃寿财不能证明其所患××是因工作所致,故其主张超过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高温津贴、医疗费、医疗期工资及相关损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覃寿财申请再审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寿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覃寿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