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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曹某甲、曹某乙与曹某丙、曹某丁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689号原告曹某甲。原告曹某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世蓬,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丙。委托代理人王顺昌,山东王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丁。被告曹某戊。原告曹某甲、曹某乙与被告曹某丙、曹某丁、曹文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撤回对被告曹某丙、曹某丁、曹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某甲、曹某乙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