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梅申请执行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女,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被执行人罗林,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罗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林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林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德昌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将罗林所有的位于德昌县德州镇蔑市街的土地产权过户到黄梅名下并为黄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二、由德昌县房屋管理所协助将罗林所有的位于德昌县德州镇蔑市街的房屋过户到黄梅名下并为黄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