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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498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董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董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海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诉称:2013年1月28日,原告下属的蒋集支行向被告董旭发放贷款1万元,借款借据中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月2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62%,结息方式为到期日结息,放贷帐户为董旭的帐号为62×××73的帐户。此笔贷款被告仅归还了10.04元利息,贷款本金10000元及其余利息均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董旭归还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28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扣除已还的利息10.04元);2、被告董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董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原告下属的蒋集支行向被告董旭发放贷款1万元,借款借据中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月2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62%,结息方式为到期日结息,放贷帐户为董旭的帐号为62×××73的帐户。此笔贷款被告仅归还了10.04元利息,贷款本金10000元及其余利息均未归还。原告以诉称事实和理由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打卡记录及贷款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依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人即被告董旭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要求董旭归还欠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旭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62%计算,扣除已还的利息10.04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跃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