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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曾嘉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嘉仁,连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曾嘉仁,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连思萍,女,1988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嘉仁与被执行人连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