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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友缘养老院与刘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友缘养老院,刘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463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友缘养老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0号,73034586-0。法定代表人薛永惠,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成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友缘养老院与被告刘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友缘养老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友缘养老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友缘养老院简晓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吴月中人民陪审员  张惠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