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民初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316号之一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孙家湾,组织机构代码:72687315-0。法定代表人梅兆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雅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力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5元,减半收取3152.5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72.5元,由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