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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向兴旺、唐玲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兴旺,唐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81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向兴旺。被执行人唐玲玲。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江市征决(2015)X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原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原洪江市卫生局已合并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能由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使。原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向兴旺、唐玲玲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洪江市征决(2015)X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向兴旺、唐玲玲社会抚养费21084元,要求于该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交纳。并告知向兴旺、唐玲玲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期满后,向兴旺、唐玲玲未交纳社会抚养费亦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催告,向兴旺、唐玲玲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原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5)X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原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5)X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向兴旺、唐玲玲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21084元及滞纳金,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 勇审 判 员  刘小平人民审判员  申怀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