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与深圳深南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456号原告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号(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向明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在江,系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官菊,系原告员工。被告深圳深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玉鹏。原告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深圳深南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向明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在江、杜官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喷绘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东莞家乐福门店喷绘写真画面等业务提供给原告制作。双方的收入分配方式为:被告按照总销售额的6%来提取分成,余款在扣除发票税点后(若原告能够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则免扣相应税点),全部归原告所有。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要求原告承接东莞家乐福门店喷绘写真画面等业务。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26573.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喷绘费26573.8元及违约金8857.93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6年2月1日支付了12603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广告喷绘费1397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657元。原告对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委托喷绘业务合作协议》,证明被告将其承接的东莞家乐福门店喷绘写真画面等业务提供给原告制作。2、关于2014年与家乐福东莞门店合作到期的知会函,证明原告无需再为被告提供喷绘服务,原告需在2014年4月4日前核算费用。3、《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汇总表》、《家乐福宏伟店订单》、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开票资料,证明截止2014年4月8日,被告拖欠原告26573.8元。4、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证明原告共向被告开具了合计27667.08元的增值税发票。5、QQ聊天记录,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广告喷绘费26573.8元至今未付。6、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起诉后付款12603元,并承诺在2016年2月底付清余款。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变更名称为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即原告。2012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喷绘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接的东莞家乐福门店喷绘写真画面等业务提供喷绘制作,原告与被告核对东莞家乐福门店货物验收单与订单后,待家乐福供应商网站支付款项记录后,15日内一次性将货款支付给原告,逾期支付的,被告须每日按照该批货物价款总额三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31日至2013年3月31日。2015年2月11日,被告的员工刘章在《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汇总表》上确认拖欠原告广告喷绘费28270元扣除提点1696.2元后为26573.8元,其中2014年2月20日至3月13日为15667元、2014年3月14日至4月为12603元。2016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家乐福宏伟店订单》,确认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3月14日至4月份美工装饰费12603元。在《家乐福宏伟店订单》上有被告的盖章也有刘章的签名。2016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3月14日至4月份广告装饰费12603元。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付2014年2月20日至3月13日的广告喷绘费13970.8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该笔费用的违约金465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诉请的事实与理由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广告喷绘费13970.8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了上述广告喷绘费,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广告喷绘费13970.8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委托喷绘业务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虽没有续签合同,但仍按原合同的条件继续履行,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可参照双方签订《委托喷绘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65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上述援引法律条文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深圳深南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喷绘费13970.8元及违约金4657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和颜悦色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敬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恒附页(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