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60号原告:李某某,女,土族,1988年6月7日出生,粮农。被告:张某某,男,土族,1988年6月3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