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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裁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联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珠、梁俊武、张桂琴抵押典当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永联典当有限公司,梁伟珠,梁俊武,张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3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联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笑,总经理。被执行人梁伟珠,女,汉族。被执行人梁俊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桂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联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珠、梁俊武、张桂琴抵押典当欠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执第3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当金198800元等。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实行申请。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04执字第0030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佩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