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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刘利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88号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利莹,女,汉族。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孩子抚养费72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了72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8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