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启斌、谢艳华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启斌,谢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4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晓,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启斌,男。被执行人谢艳华,女。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元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员会对张启斌、谢艳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4月19日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13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13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13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蔡卫计生征字(2015)第13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