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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俊领与权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领,权英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杨俊领,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权英杰,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领与被告权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领承担。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泳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