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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盛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83号原告盛某,打工。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蒋某甲,打工。委托代理人包世恩,湖北省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原告盛某诉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学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建海、被告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包世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诉称,原告盛某与被告蒋某甲于199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经安陆市南城办事处婚管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蒋某乙,现就读于武汉理工大学。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无法沟通。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家庭重担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的善良贤惠和对家庭的付出换来的却是被告的责骂。自2012年起,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甲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原、被告于1993年8月经表妹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十二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恩爱,××××年××月××日生育女儿蒋某乙。女儿的出生,让原、被告夫妻感情更加牢固。由于原告是残疾人,被告自结婚后对其生活处处关心照顾。女儿到武汉上大学后,为了方便照顾女儿和夫妻双方能够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一起到武汉租房住居生活。由于原告的原因,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赌气提出离婚。原告诉状上所述“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家庭重担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不是事实。原告是一位残疾人,原告在去武汉前家庭的任何开支,都是被告一人承担。至于原、被告言语上的争执,被告决心在今后的生活中加以改正。为了女儿顺利完成学业和家庭的稳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盛某与被告蒋某甲于199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十二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蒋某乙(现就读武汉理工大学)。××××年××月××日,原、被告到政府部门登记结婚。现原告盛某以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十二举行婚礼结婚,因原、被告在举行婚礼时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到政府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相互接触和了解自愿组织家庭,双方应具备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能够共同抚养女儿成年,应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几年,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彼此思想沟通不够,可能影响到夫妻感情,但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审理中,原告在本案的举证期内未提交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学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