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潘凯诉被告黄之付、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凯,黄之付,赵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045号原告:潘凯,男,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被告:黄之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被告:赵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凯诉被告黄之付、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凯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郁晓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