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一终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三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三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陈某支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2015年8月前的抚养费等费用92,243元。但原审判决由陈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抚养教育费每人500元,每月共计1500元,直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审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请的抚养费中2015年1月以前的部分没有作出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且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没有诉请的2015年8月以后的抚养费作出了判决,超过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审判长 黄XX审判员 谷 敏审判员 雷金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资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