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啸宇与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长安广场分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啸宇,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长安广场分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啸宇,男,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为×××2250。委托代理人:杨国其,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柯俊贤,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长安广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李小那,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鑫、邓文,均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啸宇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长安广场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长安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入职日期及职务:王啸宇于2006年8月24日入职,任前台主管职务。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三、工资支付情况: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提供了王啸宇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工资表、离职工资结算表予以佐证,王啸宇对工资表、离职工资结算表予以确认。四、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15年5月8日沃尔玛长安店以王啸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啸宇的劳动合同。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为此提供如下证据:工作表现指导4份,分别显示2014年5月18日王啸宇所管理的保险柜长款100元,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指导。2014年8月3日王啸宇因在工作繁忙时未及时关闭保险柜,对其进行口头指导。2014年8月10日,王啸宇所管理的保险柜长款90元,对其进行口头指导。2014年8月19日,因王啸宇在当日当班时没有对员工通道消防门进行检查确认,对其进行书面指导。上述指导均有王啸宇签名,王啸宇不确认上述证据的关联性;警告通知书一份,显示2015年1月13日,王啸宇所管理的保险柜短款500元,作出书面警告。王啸宇意见为不接受书面警告;客户投诉信、跟进情况表、2015年5月3日警告通知书,显示以王啸宇在处理2015年4月6日顾客投诉时不当,作出警告处理,王啸宇未签名。王啸宇对上述证明不确认真实性;王啸宇绩效评估表、绩效改进计划启动通知信、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警告通知书、监控视频,显示对王啸宇进行管理、团队合作、沟通技巧等改进计划,王啸宇拒绝接受,予以警告处理,上述文件王啸宇未予以签名确认,王啸宇不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微信截图,显示王啸宇在“沃尔玛生活群(57)”中发信息,内容包含“我准备杀人了,朋友们都劝我不要用刀,说那样犯法,让我买个破车,买好保险,喝点小酒然后撞死黄花菜….买了把刀,看来用不上了。”王啸宇质证时不确认该微信截图,后又承认是本人所发,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包括:“2015年4月23日,当事人王啸宇因工作上的纠纷,在微信上出言恐吓当事人蔡庆云。现双方当事人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达成和解。”王啸宇及蔡庆云签名确认调解协议;奖惩政策,其中第8.4节“立即解聘”规定:在受到最终警告的12个月内,再次发生前款/8.3所列举的情况之一。在公司内无论处于任何原因,以威胁、猥亵、侮辱甚至武力的方式对待同事或者他人…第9节:如果员工经过绩效改进计划…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配合参与公司为其设定的绩效改进计划的,属于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聘;会议纪要、签名记录及公告栏,显示工会代表人员签名确认包括《奖惩政策》、《年休假管理政策》在内的规章制度,并公布在公告栏。王啸宇以没有其签名确认为由不予确认上述证据;工会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王啸宇拒收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五、年休假安排情况: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提供了假期申请单、考勤报告、年休假管理政策,拟证明已安排王啸宇2013年度至2015年度年休假,王啸宇对假期申请单真实性无异议。六、仲裁情况: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受理了王啸宇的仲裁申请,王啸宇请求裁决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支付其: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2.2015年5月1日至5月8日工资1471元;3.2013年至201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元。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15]4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2.驳回王啸宇的全部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作表现指导、警告通知书、客户投诉信、现金过失控制程序、员工绩效评估表、绩效改进计划启动通知信、警告信、监控视频及录音、微信截图、东莞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警告通知书、绩效改进计划回顾、奖惩政策、员工签到记录表、张贴奖惩政策的公告栏照片、工会通知书及签收回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假期申请单、考勤报告、年休假管理政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主张权利。双方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异议,予以确认。王啸宇确认已经安排其2013年至2015年度休年休假,予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法律后果。沃尔玛长安店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王啸宇在沃尔玛长安店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工作纪律,评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拒绝参与改进计划,还实施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严格禁止的对同事进行恐吓及威胁的行为,王啸宇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及劳动纪律,故对王啸宇予以解雇。对此,提供了工作表现指导、警告通知书、客户投诉信、现金过失控制程序、员工绩效评估表、绩效改进计划启动通知信、警告信、监控视频及录音、微信截图、东莞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警告通知书、绩效改进计划回顾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中,工作表现指导、警告通知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经王啸宇签名确认,微信截图内容经王啸宇确认,予以采信。从工作表现指导、警告通知书来看,王啸宇存在数次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从微信截图内容,王啸宇在人数众多的微信上发表的言论具有威吓性和威胁性。从东莞市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显示:“王啸宇因工作上的纠纷,在微信上出言恐吓当事人蔡庆云”。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提供的奖惩政策、员工签到记录表、张贴奖惩政策的公告栏照片虽然未经王啸宇签名,但有工会人员讨论记录,并向员工公布,故予以采信。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内无论出于任何原因,以威胁、猥琐、侮辱、甚至武力的方式对待同事或他人的行为属于立即解聘的行为。故沃尔玛长安店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与王啸宇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王啸宇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王啸宇与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王啸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用5元,应由王啸宇负担,王啸宇在起诉时申请免交,予以准许。一审宣判后,王啸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定性错误,沃尔玛长安店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沃尔玛长安店在一审庭审中主张王啸宇存在下列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屡次违反公司政策,多次收到公司指导及警告;绩效评估不合格,工作表现未达到岗位要求;拒绝参与改进计划,态度恶劣;在绩效改进计划期间,公然恐吓主管。这些行为貌似王啸宇的过错,其实本质上是沃尔玛长安店为了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针对王啸宇并结合其个性特点所做的“取证功课”王啸宇入职近九年,入职后工作的前8年频频受到公司嘉奖并得以晋升职务,从一个普通员工晋升为前台主管,这说明沃尔玛长安店对王啸宇工作的肯定,为何在劳动关系将要解除前频频“被犯错”。沃尔玛长安店为了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于是利用其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及王啸宇忠厚、耿直、较真的个性,给王啸宇“穿小鞋”、挑刺、找茬等手段挑起矛盾并诱惑使王啸宇情绪激动后取证,原审法院并未考虑到沃尔玛长安店采集证据的动机、手段及背景。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沃尔玛长安店是具有完全过错的,属于违法解除。故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支付王啸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000元。针对王啸宇的上诉,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王啸宇向本院提交陈述(依据本案背景因由)、工作证、微信聊天记录、工会收支表、要求公布工会财务明细的要求及表扬卡,拟证明王啸宇工作近10年,一直表现出色并受到历任多位总经理的表扬和奖励,因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关注公司内工会非法运作并受到超过100位同事联名支持,公开维护同事集体权益而触动当任总经理黄明雄等人的私人利益,而被此人利用职务便利和权力打击报复、孤立、排挤,最终被非法解雇。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王啸宇于二审期间提交的陈述只是其本人对本案的个人意见,并非证据材料;对于工作证,沃尔玛长安店并未否认与王啸宇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工会收支表、要求公布工会财务明细的要求及表扬卡,均形成于一审诉讼之前而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且与本案沃尔玛长安店所主张的解雇王啸宇的理由未直接相关联,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沃尔玛长安店解除与王啸宇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首先,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提交的奖惩政策规定,在公司内无论出于任何原因,以威胁、猥琐、侮辱、甚至武力的方式对待同事或他人的行为属于立即解聘的行为;其次,微信截图、东莞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证明王啸宇因工作上的纠纷,在微信上出言恐吓同事蔡庆云。鉴于王啸宇存在此行为,沃尔玛长安店依据奖惩制度的规定解除与王啸宇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向王啸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啸宇主张沃尔玛公司、沃尔玛长安店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啸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啸宇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钧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