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贾守平与赵金昌、袁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88号原告贾守平,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金昌,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红波,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守平与被告赵金昌、袁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守平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金昌、袁红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守平撤回对被告赵金昌、袁红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贾守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