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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朱世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朱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被执行人朱世华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世华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祥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