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强强与王义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21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011年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女,汉族,1999年生,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委托代理人付某,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红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