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地址广西田林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吴某申请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193号田林县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申请人吴某案款15000.0元,承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2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9执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