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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乔仲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乔仲华,李小燕,李林旺,李晓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陈雪峰,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乔仲华,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燕,女,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林旺,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莹,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乔仲华、李小燕、李林旺、李晓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63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小燕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小燕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内的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