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执字第005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锦州市兴旺经贸有限公司与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装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兴旺经贸有限公司,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字第00527-3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兴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兴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锦州市兴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2154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以及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辽G282**、辽G58J**两辆小型汽车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至今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