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981号原告杜某某,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霞、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