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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719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张爱民,三台县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张家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