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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超、朱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超,朱青,闫丽,仲海健,谭道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01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超。被告朱青。被告闫丽。被告仲海健。被告谭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超、朱青、闫丽、仲海健、谭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超、朱青、闫丽、仲海健、谭道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超、朱青、闫丽、仲海健、谭道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