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世国与王帅、唐天海、杨凤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国,王帅,唐天海,长春市宴隆物流有限公司,杨凤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144号之一原告赵世国,住德惠市。被告王帅,住德惠市。被告唐天海,住德惠市。被告长春市宴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四号楼307室。被告杨凤春,住德惠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新润天国际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国与被告王帅、唐天海、长春市宴隆物流有限公司、杨凤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世国尚未治疗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