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于海伟诉于丽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伟,于丽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793号原告于海伟,汉族被告于丽娜,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伟诉被告于丽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海伟负担。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光 关注公众号“”